2020-7-10 12:02| 發布者: 解剛| 查看: 66078| 評論: 0|來自: 臨汾金融網
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澤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桃園南路50號1幢5層 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趙岳虹 被處罰人姓名:于昊弘 住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澤支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于昊弘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于昊弘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澤支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于昊弘2019年5月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太原市晉源區強平汽修廠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公司情況說明;個人情況說明;行政執法調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微信轉賬截屏;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單復印件;系統截屏;財務憑證復印件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四)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的規定。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及于昊弘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澤支公司警告,罰款7041.84元。 (二)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澤支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于昊弘警告,罰款7041.84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0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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